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贾**、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严祖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奥**与刘*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刘**与奥毛虎、郭小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刘**与杨**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刘**与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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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诉贾某某、贾**、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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