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原告3200元,剩余3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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