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名下的甘C-55848号车的所有权予以登记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22000元、利息6754元,合计28754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李*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