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厍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原告杨**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有兵诉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梅*、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显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