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吴**、杨**、韩**、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11月9日以与被告吴**、杨**、韩**、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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