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祁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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