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交通与白银**有限公司、白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交通诉被告白银**有限公司、白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李交通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5年7月12日被退回,《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该开庭传票视为送达。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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