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被告武*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卢**与被告温**限公司、温州**程公司驻西北工程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泽楠诉李*、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姬陇军诉肖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幼山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平诉王**、王**、高**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