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高**、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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