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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邵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张**、邵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0日,被告张**因所办煤场资金周转困难经被告邵**介绍与原告认识,被告张**向原告朱**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5%,借期为半年,被告邵**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偿还本金,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脱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借款金额、时间、利息约定均属实。利息我已经清止2014年1月20日,现只欠原告12个月的利息。

被告邵**辩称:借款属实,我是连带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13年6月份向我主张过权利。借款利息应按中**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张**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借期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约定月息2.5%。被告邵**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了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一份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张**、邵**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对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张**在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付息,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被告辩称其已付清2014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但其提交的结息收条金额明显与该笔借款约定的利息不符,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被告邵**当庭自认其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且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已向其主张过权利,故其担保责任仍未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返还原告朱**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被告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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