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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马**因搞修理厂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用款一个月,约定利息5%。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承诺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该笔借款属实,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5%,利息已经清至2014年9月12日,共4500元,本金未还,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利息,我愿意于2015年3月底向原告还清本金。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马**借原告吴**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5%,借款当日马**向吴**出具借条一份。止2014年9月12日,马**已向吴**支付利息45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借条一份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但对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已支付利息中超出法律规定部分(1800元)应认定为返还借款本金。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返还原告吴**借款本金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保全费200元,共281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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