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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陈*、韦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陈*、韦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李*与陈**夫妻关系,李*于2013年8月25日、2014年3月2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5万元,并口头约定按月息3分付息,其中20万元由韦**提供担保。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托不还。故诉讼请求由被告李*偿还借款,由被告陈*、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时,被告李*、陈*、韦**均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又无法查明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不能以其他方式通知被告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承担公告送达的公告费,故认定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起诉。

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退回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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