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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被告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红诉称,原、被告系姑舅姊妹关系。2012年5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答应一年后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托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瞿*辩称,借款属实,利息没有约定,就按照原告的要求承担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姑舅姊妹关系。2012年5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肖**现金20000元。并口头约定一年后还清,但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以3.2%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同意支付,但就还款期限未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其利息。被告对原告所诉借款本金和利率均无异议,只是以其无能力偿还为由,在还款时间上不能与原告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瞿*支付原告肖**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瞿*支付原告肖**借款利息1920元(20000元×3.2%÷12×36个月)。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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