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原告许**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原告许*霞诉称,2011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并承诺支付利息。后原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本金,下剩的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至今没有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13000元。

答辩情况

被告谢**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谢**向原告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徐**贰万元,现金20000元,负担利息每年2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4月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谢**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谢**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许**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谢**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对支付利息做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向原告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以上共计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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