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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马**、龚**、闻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马**、闻**、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闻**、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2013年12月8日,被告马*才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每逾期一日承担1%的违约金;借款由被告闻**、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故而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才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判令被告闻**、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马*才辩称,2013年12月8日,我向原告袁**借款50000元,由被告闻**、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属实,此款我玩赌博输掉了。除此之外,我还负有其他债务,因此,我暂时无力向原告袁**归还此款。我设法用我的收入分期向原告袁**履行债务。

被告闻**、龚**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由被告闻**、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马*才向原告袁**借款50000元。被告马*才在向原告袁**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借期3个月,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逾期承担1%违约金。被告闻**、龚**在被告马*才出具的借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愿与借款人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才未向原告袁**归还借款,被告闻**、龚**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而成讼。

以上事实,由被告马**、闻**、龚**向原告袁**共同出具的《借条》和本案审判笔录中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才向原告袁**借款没有按期归还,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应当如数归还,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袁**支付违约金。被告闻**、龚**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当对被告马*才所负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袁**要求被告马*才承担借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事先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袁**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才归还原告袁**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马*才支付原告袁**违约金500元;

三、被告闻**、龚**对被告马*才所负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马**、闻**、龚**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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