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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芦**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芦会芳诉称,被告陈**是我外甥女。2012年9月29日,被告以交养老金钱不够向我借款。我是低保户,无收入来源,但考虑到外甥女陈**有困难,加之其多次要求,便将自己积攒的现金12000元借给了她。被告当时承诺自己在外打工,等工资和资金发下来即会还款,并于借款当日给我书写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再后来根本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借款不还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2000元、索款花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系原告芦**的外甥女。2012年9月29日,被告陈**向原告芦**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芦**现金壹万贰仟元(12000),借款人陈**。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且无法联系,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向原告芦**借款,有借条证实,双方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受法律保护。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依法主张权利。因被告陈**作为债务人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索款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偿还原告芦**借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芦**要求被告偿还索款费用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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