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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