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维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运维兵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运维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芦**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朱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万**、关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