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芦**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景**、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万**、关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于**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景春儒与王*、魏**、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