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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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