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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与被告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50000元和70000元,共计12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称无钱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此款项我已转借他人,此人因其它事由被批捕至今未将欠款偿付于我,故现无力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管效芹人民币50000元和70000元共计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借款人:郑**2015年1月10日”。后原告因家中急需用钱,经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由被告郑**书写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原告索款后未及时偿付原告借款,并酿成诉争,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偿付原告管**借款120000元,限判决生效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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