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祥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祥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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