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杨**与杨**、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