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蒋**、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初字第1443号和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魏**归还蒋**借款80000元,魏**归还张**借款2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将两案合并执行。2015年8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内容为:两案案件款105000元及一审受理费2225元共计107225元,被执行人魏**于2016年2月3日前全部归清。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蒋**、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和解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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