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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存儿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阿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存儿诉称,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因承揽了青**文物维修工程找到原告家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承诺利息2分。2011年农历正月初八又向原告借款,原告在亲戚处借了50000元给被告,同时约定利息1.5分。2010年5月份至2011年10月份,原告到被告承揽的青海贵德工地承包工程时的人工费,还欠9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以暂时没有钱为借口拖延。2015年5月8日,原告在兰州找到被告,对双方历年来的借款及工资结算单进行了总结算,将以前的所有借款凭条撕掉后,被告为原告重写一份借款及工资结算清单,该清单写明被告共欠原告款项共计30.89万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欠原告欠款共计30.8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谢*的委托代理人高*存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被告无异议。借款及工资结算单确为被告谢*所写,被告也承认,只不过被告承包工程的工程款还没有结清,因此被告暂时没钱支付原告以上借款,希望原告再宽限一个月,待工程款结清后会尽快支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因承揽了青**文物维修工程找到原告家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承诺利息2分。2011年农历正月初八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约定利息1.5分。2010年5月份至2011年10月份,原告在被告承揽的青海贵德工地承包工程时被告所欠原告人工费90000元以及该笔欠款2012年至2015年的利息36900元,小计126900元,连同两笔借款及利息一直未支付给原告。2015年5月8日,原告在兰州找到被告,对双方历年来的借款及工资结算单进行了总结算,将以前的所有借款凭条撕掉后,被告为原告重写一份借款及工资结算清单,该清单写明被告共欠原告款项共计30.89万元。此后被告因资金流转出现问题,未及时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故原告起诉于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30.89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被告向原告所写的借款及工资结算清单一份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相关利率,且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款后因劳务形成新的债务,经双方结算后将借款及欠款两项共结算30.89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存儿的欠款及利息共计30.89万元。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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