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定与被告谢*、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定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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