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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佺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佺诉称,2013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8800.00元。

被告王**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被告王**向原告秦**借款8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催要未果,原告秦**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书写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借款人虽署名王*,实为王**曾用名,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确认被告王**拖欠原告秦**借款8800.00元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偿还原告秦**借款8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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