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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