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吴*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马**、迭**、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闻**、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华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智先与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王**、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陈**、赵**、杨**、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