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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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