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4年11月12日以被告具体住址及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王*与被告赵**、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管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马**、迭**、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