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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华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4年11月12日以被告具体住址及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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