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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3日,被告借原告信用卡资金15万元用于车辆加油,约定用款周期为20-30天,每月还款金额以实际刷卡金额为准。2012年11月24日开始,被告每月拖欠原告20万元未及时偿还。2013年10月开始,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同年12月2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不断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支付20万元贷款利息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其通过手机短信答辩如下:短息收悉,本应到庭应诉,看来这会无法赶到,短信应诉。1、我和原告是信用卡交易往来,我刷原告信用卡消费多少现金,按原告指定的时间、账号、地点,交付现金或打入原告银行账户等方式偿还。2、拿原告信用卡时打借条写的是现金,我一次性打条子,原告分期给卡,信用卡有中**行、建**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途再不轮流打条子,轮流刷购借条金额,还完继续刷卡,中途若有变动按最后一个借条的金额为准。我给原告打过多个借条、欠条,只能以2013年12月26日以后的借条为准。我确实欠原告10万元的刷卡消费金额,但有约定,我使用原告20万元的信用卡,从2014年元月开始每月借给原告2万偿还贷款,由于2014年4月以后的账原告和我没有算清楚,对于剩余的10万元借款,由法庭问原告从2014年元月到4月三个月另付的6万咋办?上次开庭没去的原因是我欠原告消费金额10万元是事实,准备还原告,原告诉至法院了,我就没有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被告持有原告的信用卡,原告将信用卡密码告知被告,被告进行刷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根据需要进行刷卡,借款金额以实际刷卡金额为准。2013年8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杨**同志现金20万元整,备注:以后若对账过程中出现对账单冲减,多退少补。承担20万元贷款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起承付利息,每月还2万元”。2013年12月2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杨**现金20万元,当月周转15-20万元”。审理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原件、借条原件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将其名下的信用卡交付被告,借款金额以实际刷卡金额为准,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对借款事实以及借款金额均无异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偿还原告杨**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原告杨**承担1860元,被告孙**承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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