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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宏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宏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宏诉称,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就青海省化隆县牛棚工程土建项目达成协议,被告将该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进场费50000元。2014年4月20日,被告以工程存在重大变故为由,原、被告协议解除上述合同,2014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8月4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原告为履行工程所支付的人工工资等费用2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不能提供被告梁**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的规定,本案被告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返还原告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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