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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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