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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对被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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