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苑*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不能提供被告苑*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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