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胡赛与被执行人妥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妥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川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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