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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妥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申请执行妥开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确认被执行人妥开么偿还申请人马**借款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付款利息1867元。及承担执行费1428元。因被执行人妥开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妥开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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