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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给付借款55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300,执行费7996元,共计5675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名下的房产手续依法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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