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陈**与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新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刘*甲诉刘*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何**、雷**、第三人樊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林为光、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魏*与滕**、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徐**、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