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滕**、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滕**、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现无银行存款、在西宁市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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