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家当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家当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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