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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93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同年10月底还清,后被告归还3000元,下剩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曾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孙**借款,2012年2月1日经结算,被告韩**向原告孙**出具本息共9300元借条一张,后归还3000元,下剩款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张*调查笔录、借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孙**借款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高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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