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44元,减半收取20472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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