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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9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395,执行费745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均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且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正在协商处理抵顶房屋事宜。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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