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满船与付*(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牛满船与被执行人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付*偿还申请执行人牛满船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付*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满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银**银行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付*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亦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付*下落,申请执行人牛满船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付*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满船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牛满船,如发现被执行人付*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