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余*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1186868元、利息98868.8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623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5978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余*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房屋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余*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余*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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