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韩*于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4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40500元。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还款义务,且韩*的妻子答应赶年底还清剩余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