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牛**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牛**偿还陈**借款222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30元,共计225230元,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调解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牛秀勤名下宁A×××××车辆户籍,该车辆无法查找到,并将被执行人牛秀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23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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