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潘*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81元,共计406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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