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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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