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胡**、马*、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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